答
对于假烟的概念,生活中其实并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有的人认为买到和真实品牌不一致就是假烟,有的人认为来路不正的都是假烟。事实上根据我国烟草法规,我国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司法鉴定中将烟草鉴定结果分为三类:假冒卷烟、假冒伪劣卷烟和真品卷烟三种。其中假冒香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冒用卷烟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等烟草专卖品,假冒烟草主要是冒充其他公司烟草,但烟草制品质量符合国家烟草质量标准,而假冒伪劣卷烟是指假冒卷烟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变质变味的;
2.掺杂使假的;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4.质量不符合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的;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
6.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的。
对于非法经营罪,行为人只要非法从事烟草经营,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不会区分烟草专卖品真假问题。至于司法实务中,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真假鉴定,是为了区分行为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从而择一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虽然国家规定了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但是对于假冒伪劣烟草的鉴定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目前刚刚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也未有对此进一步规定。从笔者办案经验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有区分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与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而是将二者等同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等规定,对于涉案的烟草制品经鉴别检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判定为有伪劣情形:
1.变质变味的;
2.掺用染色烟丝或烟丝中掺有杂质、异物的;
3.使用废旧原辅材料制作的;
4.手工卷制或手工接装或手工包装的;
5.低等级、低档次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
6.内在质量低于相应卷烟标准样品5分以上的;
7.外在质量严重低劣的;
8.其它足以被判定为伪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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